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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昆公消发〔200811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火处、各消防大队:

为加强我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好易燃、可燃材料在公共建筑中的使用,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支队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本单位消防监督员认真学习,并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九日

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好易燃、可燃材料在公共建筑中的使用,支队从200711月起运用总队建立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了为期近三个月的装饰、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现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成熟。为保证此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支队成立昆明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质检工作领导小组,杨文华支队长任组长,李庆渝副支队长和张雪峰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胡晓、毕明、马铭磊和各大队大队长组成。

二、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2005-04-15发布,2005-08-01实施)2.0.5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目前,规范强制性要求规定了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等装饰、装修材料应当进行施工现场见证检验。即消防机构依法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其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现场见证检验结果。

三、 工作机构

支队在防火监督处下设了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质监办),质监办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开展,各大队应确定一名消防监督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开展,同时负责与支队质监办联络有关工作事宜。

检验机构以总队建立的质检机构为主导,若建设单位有异议,可送国家检测中心检验(上海、天津、四川、沈阳)。

四、权限划分

(一)支队防火处质监办负责督促支队审核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开展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

(二)具有审核、验收权的县(市)区大队负责督促大队审核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开展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

(三)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世博园地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队可对装修面积小于1500m2的多层民用建筑和装修面积小于1000m2的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内部二次装修工程进行审核验收,同时应依法督促单位开展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但应注意以上建筑物主体工程必须经支队审核验收合格方可实施。

五、工作内容

(一)工作方式:目前支队实行窗口公示、质监告知、验收把关的工作模式。各大队可结合本辖区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但应注意:1、告知建设单位开展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应放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这样便于建设单位慎重选材,即使检验不合格也便于更换,不会造成大的浪费。2、验收把关时一定要认真核对装修材料与检验报告的一致性。

(二)工作流程

   (三)检验范围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1.0.4条规定,“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    

下列场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必须纳入检验范围: 
  1.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2.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社、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4.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有关场所。 
  5.公共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建筑。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6.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楼、综合楼。 
  7.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有关建筑。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和财贸金融单位有关建筑。 
  8.国家机关和防灾指挥调度机构有关建筑。重要科研单位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9.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有关场所。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2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11.其他生产经营企业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 
  12.其他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大、工程量较小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进行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 

(四)运送样品 
  见证取样(抽样)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将封装的样品送至云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送样检验时,委托单位应向云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交《云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检验)取样告知单》、《云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抽样)检验取样单》和《云南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抽样)检验委托书》。

六、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大队一定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教育引导,完善内部工作制度,统一执法工作要求,提高监督执法质量。要始终把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其他重要公共建筑作为重点,跟踪抓好执法监督服务。装修材料见证检验有关工作资料将列入支队执法档案考核内容。

2.抓好社会宣传 

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与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宣传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程序和工作要求,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建设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开展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工作。

3.抓好内部培训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的学习,掌握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方法、步骤,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抓好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消防监督工作。各大队请于114日下午14点前确定一名质监工作联络员,并将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大队名称用办公自动化发送至马铭磊信箱,支队将于近期组织各大队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

4.加强信息反馈 

在装修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各大队应加强与支队质监办的联系,及时掌握技术要求和相关信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反馈。质监办联系电话:0871-5840376(传真)、0871-5840396,联系人:马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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