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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企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招标投标法》,在坚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用科学先进的招标工作手段、方法,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质量、进度、效益全有效落实。

  (一)减少招标环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不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而采资格后审方式。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三)缩短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缩短合同的订立时限。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加强督促指导,加快招标投标进度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提出的如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保障建设程序、制度保障、组成联合检查组派驻各地等五方面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时效,保证新增投资资金的安全、高效落实。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擅自扩大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随意增加招标环节,拖延办事时限的,要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应当紧紧抓住扩大内需这个历史机遇,在科学发 展现的指导下,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机制手段,强化制度程序,严格监督管理,促进垒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2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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