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建设局、招标办、交易中心:
为保证《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2005年第3号公告)的顺利实施,现将经审定的“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询评标系统”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委专家管理及抽取系统”两个软件下发给你们。自软件下发之日起,各地应组织人员加强学习和培训,根据当地情况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认真使用,并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询评标系统使用规程
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委专家管理及抽取系统使用规程
2006年4月13日
附件1: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询评标系统使用规程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询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询评标系统”),适用于按照《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396号文和3号补充规定进行评标的项目,在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程。
(一)、招标文件应对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与书面文本的一致性做出相应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按电子光盘的操作流程,制作电子光盘,投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将电子光盘一同提交。
(二)、在开评标过程中若投标人电子数据无法导入或发生错误,应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重新启动电脑。数据导入情况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清标报告的一部份提交评标委员会。
(三)、询评标系统由交易中心或有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操作。
(四)、询评标系统中各项设置应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询评标系统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调整电子评标数据及干预评标工作的进行,不得泄露评标的内容,
(六)、询评标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将系统中可以生成的各项汇总、对比、错误查找等报表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
附件2: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委专家管理及抽取系统使用规程
本省范围内凡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使用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委专家管理及抽取系统(以下简称“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的专家,在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程。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中评委专家管理的初始录入工作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负责,各地应及时将专家新增、变更的资料报省招标办审核,并在当地的系统中进行数据库更新。
(二)、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中评委专家的抽取、日常管理由评委专家使用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交易中心进行,评委专家的抽取及日常工作情况每年以备份数据的形式按要求上报省招标办。
(三)、使用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委专家进行抽取,应按照法规中关于回避及更换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的比例。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评委专家抽取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并应设置相应保密措施。
(五)、使用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委专家进行抽取,除法规中明确可以直接确定的外,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行专家语音通知方式。
(六)、使用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委专家进行抽取,通知专家的内容不能有工程信息(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等),应有本系统名称(云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评标的时间(到场时间及预计结束时间)、地点(明确的评标地点)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七)、各州、市一般应在本地专家中进行抽取;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特殊工程项目,本州、市专家不能满足要求的,可在邻近州、市专家及全省专家中抽取;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省招办负责与外省市专家库联系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