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呈贡校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成为“阳光工程、精品工程”指示精神,提高我校呈贡校区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为教学、科研、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有关奖励优质工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呈贡校区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质奖工程和鲁班奖工程,系指由云南省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评选的优质工程。
第三条 工程奖优分两个等级,即省优质工程奖和国家鲁班奖工程。对施工单位的奖励幅度,按工程决算总价的百分比计算,不超过以下幅度:
1、省优工程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不超过获奖工程决算价的1%、0.8% 、0.6%;
2、国家鲁班奖工程奖励不超过获奖工程决算价的1.5%。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学校工程管理人员的奖励,按不超过获奖工程决算价的0.12%审批。
第四条 优质工程按最高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奖金不重复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对施工单位的奖励资金,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列入工程造价,进入工程成本。对学校工程管理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从学校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
第六条 根据平等原则,在工程招标和签订发包合同时,必须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应有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等级违约责任的相应条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