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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的招标行为,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呈贡校区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效益与效率的原则,体现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原则,合法合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和校计划财务处为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招标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呈贡校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和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校纪委、监审处、计划财务处、基建管理处、资产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呈贡校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由呈贡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暂定)负责。

第七条 学校呈贡校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1、指导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审查批准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对下设的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本办法纠正错误行为;

4、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招标文件审定、项目合同审定等)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

5、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批。

第八条 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是: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有关建设工程招标的规章制度,审查招标实施细则;

2、负责审查批准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方式及程序并报请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3、会同招标工作监管部门及项目承办单位共同审核投标人资格。

4、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栏标价和工程量清单;

5、参与对投标人的考察和商务洽谈。负责将拟确定的中标人报请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6、负责向招标代理机构签发评标意见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

7、对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合同进行审定,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学校公章)并登记备案;

8、逐步建立“施工单位、供应商数据库”、“招标记录数据库”;

9、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执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九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职能是:

1、按照学校年度工程计划,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调研等);

2、按要求向招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文件;

3、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

4、负责完成委托招标的前期工作;

5、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

6、负责起草项目合同,并会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对项目合同进行联审联签,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学校公章),送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及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7、负责督促合同的执行;组织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处理维保事项;对招标有关资料和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招标工作监管部门的职能是:

1、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

2、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3、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和组成;

4、监督评标、定标过程,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5、参与项目合同的联签联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鉴于我校目前暂不具备建设工程自主招标的资格,所有招标项目都必须进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 委托招标工作的一般流程是:①招标立项→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③招标前期工作准备→④招标文件审定→⑤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⑥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⑦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⑧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⑨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⑩开标评标→⑾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⑿商务洽谈→(13)合同签订。

1、招标立项。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学校年度工程计划,向招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的项目、预计额度、基本要求、资金落实情况、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及程序,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在招标管理办公室会组织招标监管部门和招标承办单位对3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察、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3、招标前期工作准备。招标前期工作准备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完成,包括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撰写招标文件,列出相关资料清单,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等;

4、招标文件审定。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和招标工作监管部门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定工作;

5、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公告7天以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6、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及招标工作监管部门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后,由招标代理构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标书、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7、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8、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并将答疑记录书面报招标管理办公室;

9、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校方评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派,校外专家评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工作人员按照省招标办规定的程序到专家库抽取;

10、开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主持开标会。接受标书,组织评委评标,并做好开标记录,撰写评标报告,根据招标会议结果对中标候选单位排序并公示;

11、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招标代理机构签发中标确认书;

12、商务洽谈。办公室召集项目承办单位、招标工作监管部门与中标候选人按排序进行商务洽谈,确定最终中标单位,报请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公示;

13、合同签订。办公室在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根据公布的招标结果,通知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由项目承办单位拟定,并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招标工作承办单位、监管部门进行联签联审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与中标单位签订。


第四章 招标工作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呈贡校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时间提前向招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以利于招标管理办公室能按招标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凡由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人,以及在招标工作中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应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招标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职责

1、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工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第二责任人;

2、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招标程序的执行,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校建设工程招标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审计处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和校计财处处长为第一责任人;

4、校建设工程招标承办单位负责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和具体实施,对项目招标负主要责任,项目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本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

2、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4、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和不报告的;

5、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6、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干扰和插手学校招标活动的;

7、招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8、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由承办单位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项目承办单位可在招标工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由捐赠单位自行施工,或者指定单位施工的,经项目承办单位核实施工单位或供应商能符合学校要求的,经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云南省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直接与捐赠单位商签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属于垄断行业或其他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直接商签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工作监管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同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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