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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呈贡校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申报、审批程序,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原则。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论证及审批,严格遵守“先论证,后批准;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由于项目建设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变更原设计,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变更的提出应坚持实事求是、满足功能需要、节约投资的原则,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后方能变更。

第四条  设计变更一般不得改变有关规划和设计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得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得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工程预算不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不得影响建设工期。

第五条  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情况,以及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并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减少浪费。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因原设计中出现不可预见的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变更:

(一)优化设计,设计错、漏;

(二)使用功能改变及完善;

(三)使用材料、设备品种的改变;

(四)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存在瑕疵;

(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

(六)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的工程量清单错、漏;

(七)其它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第七条  确需变更的应由变更提议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明确变更原因,经其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并填报《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申报呈批。

第八条  变更增减预算价值(指通过跟踪审计项目部审核,经被审计单位、城投师大项目管理部、师大指挥部工程办等相关单位确认后的含税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经逐级审批后,由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执行,并报指挥部备案;变更增减预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项目经逐级审批后报指挥部会议研究,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意见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批表,提交正式书面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单位依照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变更引起造价增加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五天内,按《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审批流程》报批变更费用,逾期视为包括在原合同价款之中。

第十一条  各类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设计单位以书面文件确认。凡设计单位签字不齐全或未加盖设计院出图专用章及建设单位公章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均属无效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并建立变更台帐,定期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原因、变更工程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审批完毕的《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原件存入建设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三章    关联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关联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应认真负责,加注明确的处理意见,切实避免不合理变更的发生,坚决杜绝为施工单位规避不平衡报价风险的变更发生。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工程的按期完成,变更提议单位应充分预计论证、审批时间,提前做好变更申请的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是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单位应本着设计理念与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错、漏、优化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程序报批。应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设计变更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及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出的合理变更要求,经项目部经理或总监审查同意后,按程序进行论证及审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的审核,应从可操作性和是否有利于工程的推进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项目部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查,并对是否属于合同外计价实事求是地签署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应对以上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是否变更和计价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对未按本办法审批所发生的设计变更一律不予调整;对未经论证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并经相应权限审批主体批准而自行变更设计和施工的,由该行为主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对在变更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据相关合同规定要求施工方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由此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若设计单位为施工单位规避投标风险(不平衡报价)而更改原设计,全部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建设方有权依据相关合同规定要求设计方赔偿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由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方有权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扣减监理单位一定的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由跟踪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方有权根据跟踪审计合同约定,扣减跟踪审计单位一定的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由建设方随意要求施工单位更改原设计或为施工单位规避投标风险(不平衡报价)而更改原设计,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及损失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员一定的罚金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和建设工程经济签证报审程序办理的任何变更和经济签证一律视为技术签证,包括在原合同价款之中。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归口部门为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建设指挥部,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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